一位準媽媽的擔憂:台灣,要許給兒童什麼樣的未來?

Helen/新北市高齡產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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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衛福部4月13日就「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的連署案召開協作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政府珍視民間意見,對台灣社會有越來越多高齡、未婚的單身婦女的生育需求,予以正視,憂的則是,人工生殖政策一旦開放,許給台灣未來兒童的,會是怎樣的一生?

首先來談生育權。生育是天賦人權,無論男女、有沒有結婚,只要有健康的生殖能力,人人都有生育權,法令並沒有限制,因此沒平等或歧視與否的問題。

生育權一詞,隨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形成及婦女運動發展而被接受,首次被提出是在一九六八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家庭及兒童之保護仍為國際社會所關懷,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較完整的定義在一九七四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畫》:「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數量和間隔,以及獲得有關的知識、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夫婦和個人在行使這種權利的責任時,應考慮他們現在子女和未來子女的需要以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

也就是說,生育權的內涵,為夫妻或個人要不要生育、生育次數及生育時間與相關資訊取得,到養育子女及對社會負責的任務,夫妻有同等的權利及共同的責任,亦即婦女得享有平等的生育權。依此,國家及社會有義務確認及保障其生育權,但不孕者可以此來要求國家社會為其解決不孕之症嗎?生育權的內涵,是否擴及為不孕者解決不孕問題,在此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隨著不孕夫妻日增及人工生殖技術發展,已有部分國家接受人工生殖技術,協助不孕夫妻及婦女進行生育。由於人工生殖取代自然繁衍,乃至血親與婚姻關係,涉及生命、家庭、倫理、法律等複雜層面,因此各國對人工生殖之施行,基於保護家庭及兒童之權利,多採嚴謹的態度,有條件開放。我國人工生殖的施行僅限於不孕夫妻,理由是「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

如今,有5000人連署,以「每個人應享有平等的生育權」,要求開放單身女也可合法施行人工生殖手術,這對現行制度無異是一大挑戰,例如,生育權既是天賦,人人得享有,不能生育者還可以要求他人為其解決不育之症嗎?若對單身女開放施行,那麼跨性別者、女同志、男同志是否也可以「每個人應享有平等的生育權」,要求政府准予施行?甚且進而要求開放「代理孕母」,以確保其「平等的生育權」?

若上述「平等的生育權」一一落實,那麼台灣未來的兒童,可能會出現新一批族群,「捐精子女」、「捐卵子女」,或者這些兒童可能會有「生理(捐精)父親」「生理(捐卵、子宮)母親」、「養父」、「養母」,或一個母親、兩個或三個母親、兩個或三個父親。而這群未來的兒童,在四月十三日衛福部進行的協做會議上,注定無法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出席。

不過,在歐美國家中,已有越來越多的捐精子女,公開向社會發聲:
「接受捐精生育的人,只在乎自己,很難接受自己無法擁有孩子,並經常把自己的需要放在他人之前,卻忘了他們的孩子需要親生的父母。」
「你為什麼這樣對我?」
「我不知道我父親是誰。」
「我的父親是精子捐贈者, 這就是為什麼我恨我的出生!」
「爸爸媽媽這是小孩的基本權利,不應由少數人改變家庭的結構。」
「捐精後代就像實驗室的白老鼠。雖然有人認為有愛就夠了,但大眾可以從我的案例中看出,愛並不能克服一切。」

這些捐精後代的最大感受,就是擁有親生父(母)親的基本人權被剝奪了。也因此,聯合國一九六八年提出生育權概念之初,開宗明義正是:「家庭及兒童之保護仍為國際社會所關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亦言:「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締約國)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的原則得到確認。」就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就家庭及婚姻關係等,也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

綜上述,當政府官員及學者、民間代表要討論是否對單身女開放施行人工生殖的政策議題時,不但要釐清「平等的生育權」的內涵及權利主體,檢討現行政策、教育及社會資源為何不利單身女進入婚姻及適齡生育,還要站在更高的位置,以未來的眼光,聽取更多人工生殖或捐精二代者的聲音與研究論證,來正確地面對兒童權益和(單身女)生育權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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