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兒童的利害關係人?

Paul/工程人員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2/1409406/
 
內政部兒童局熄燈後,業務納入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因行政層級偏低,行政院為此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小組」(以下簡稱「兒權小組」)。為使兒權小組有充足的權利、人力及財力,衛福部八月七日邀集民間團體討論,會中,意外傳出「誰才是兒童權利的利害關係人」的爭議。
   
兒權小組成員共21名,包括9名部會官員,5名專家學者及7名民間代表,而這7名民間代表以照護弱勢兒少、脆弱家庭之民間機構為主,並沒有家長代表。因此,會中有人建議「納入家長代表」,隨即有兒權小組成員回應「吼,又是家長....」,還私下提醒:「這是兒童權利會議,不是家長權利會議。」
   
的確,兒權小組的職務功能,是為了協調與推動全國性兒少福利與權利保障政策,並非保障家長之權利,提供兒少照護及安置等的社福團體,每一個也都重要,尤其對少數脆弱家庭或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但兒權政策的施行對象,不只有脆弱家庭兒少,還包括一般家庭的兒少。
   
因此,更準確的問題是,誰才是全國四百多萬兒少的利害關係人?一般人可能回道,「孩子的利害關係人,當然是爸媽啊,不然勒?」從兒權小組名單組成和成員回應來看,並非如此。此一思維邏輯,顯然與社會大眾的看法相違,難道說推動兒童權利的聯合國亦如此認定?
   
先來看推動世界兒童人權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怎麼說。CRC前言有云,「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負起它在社會上的責任」,第三條「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與保護和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之個人之權利與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之。」第十八條「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與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父母、或視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之養育與發展負擔主要責任。兒童之最佳利益應為其基本考量。」
   
再來,今年七月間,我國簽署的另一個聯合國人權公約《消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CEDAW)剛召開完第三次國家報告,就台灣社會因性別平等教育爭議產生嚴重分歧一事,國際審查委員建議,「督促政府讓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其中,盡快找到解決對立情況的方法」,有NGO代表提問,「誰是(學生的)利害關係人?」南韓籍主席申惠秀特別解釋:「學生、老師、官方及家長。」
   
此外,就連聯合國的兒少毒品防制工作,近年也改以家庭及父母為重心,不再從毒品談起。去年中,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兩名高級專員來台演講,特別推崇家庭技能課程,以協助父母、家庭照顧者依子女不同年齡需求,提供溝通、管教及經營家庭之能力,進行兒少毒品防制工作。
 
而國際間有關脆弱家庭兒童或受暴兒童的安置照護措施,也朝著「回家」(讓兒少有家可回)這條路走去,例如提供父母親職知能及健全家庭功能等,而不是設置更多的安置機構及服務來取代家庭。
   
無論從聯合國公約或實際作法上,皆遵循著兒童在家庭及父母妥善照顧下成長,為其最佳利益的基本考量,基於此,聯合國督促所有成員國全力支持父母善盡養育責任及健全家庭功能。我國政府努力推動人權多年,但在兒少權利與教育等重大政策制訂及監督上,卻傾向「去家長化」、「去家庭化」,走的是一條與國際社會相反的道路,與聯合國失焦,那麼喊再多的兒權、設立再高的兒權機構,嘿攏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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