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守護孩子乃是天職,不容侵犯!

奧譜.卡思、陳華恩、義峰/守護台灣成員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70915/1204827/

日前江河清先生投書《蘋果》,指控家長並未將教育當作一個公共政策議題討論及曲解法律,並訴求「反同人士應放過家長身分」,然作者卻未有對其指控點提出符合理性的論述與實質的證據來作證其主張,守護台灣尚難苟同。 為避免讀者陷入他說你說之疑惑,守護台灣特撰文表述傳統文化父母之心聲,以祈社會人民頭家可允公評論國家性平教育錯謬之處。 

首先,訴求父母放棄「家長身分」是高過於要求同性性傾向者放棄「同志身分」,是不公平且完全侵害他人基本人權保障之舉。性傾向有轉換之可能(例如:雙性戀),但親生父母是永遠無法擺脫家長的身份,這是時時刻刻既甜蜜又沈重的負荷。

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乃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宗教與種族皆屬於台灣傳統文化所不可分割之部分,更乃是國際間基本人權保障之部分。 另,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第16條、第25條及第26條,清楚指出對於宗教文化之保障及「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24條亦同,指出宗教文化乃屬基本權利之保障且「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與第13條「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我國《憲法》第21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人民固然是教育之主體,但在兩公約施行法已經賦予國際公約相關之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如同國際法禁止對於性傾向之歧視,父母乃孩童權益守護者,相關權益無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是宗教信仰,均受同等保障之,自不容江先生恣意竄改,藉機歧視。

第二,我國《憲法》第158條清楚明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故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尚無排除(或刻意忽略)「國民道德」之提倡。 另,江先生所引述之《教育基本法》第 2 條尚包括:「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更清楚指出「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守護台灣所代表之父母家長團體,僅認為現行性平教育之內容,嚴重缺乏「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的角度來解讀各族群之社會性別表徵(Gender),反專注於特定性傾向、性別身分認同及獲得身體快感之方式,更毫無「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之倡導,這是完全違背聯合國人權及女權單位所倡議之「社會性別表徵(Gender)教育」意涵,更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乃是希望男女能夠在不同國家社會與文化族群影響下有更多實質平等與社會和諧之初衷。 

父母家長僅是期許能夠透過公共討論的方式,將現行性平教育偏頗之處予以導正,以祈國家未來主人翁能夠透過教育清楚辨別,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男女兩性在台灣文化下之不同社會性別表徵(Gender),並如何向兩性中基於不同社會性別表徵(Gender)之族群(如:同志族群、客家族群、泰雅族族群、佛教族群、天主教族群等)表達相互尊重與相互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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