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葉元之質詢談代理孕母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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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張文昌(台灣懷孕婦女關懷協會常務理事)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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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北市議員葉元之就台北市不願交還環狀線之事,質疑「就像代理孕母不願交回小孩,但卻要生母出奶粉錢、尿布錢,還要保母費,重點是小孩也沒養好。」要求台北市別佔新北市便宜。

葉議員為新北市財政把關,用心值得肯定,但議員以「代理孕母不願將孩子交還生母」為例,套用在環狀線委由台北捷運局營運契約關係之議題上,實在是錯謬,不但對攸關生命、人倫及基本人權的代理孕母議題的認知失之片面,甚至誤會也誤用這個嚴肅的課題。

首先,環狀線是新北市委由台北捷運營運的契約關係,然而代理孕母議題上,孩子的出生與養育卻有十分嚴謹的規範,不容隨意的討回交回。在大多數開放代孕國家 (如英國),代理孕母所生孩子的出生證明上,列出的母親正是代理孕母,也就是說,代理孕母才是孩子的正牌生母,委託母親 (卵母)須經由領養才能獲得小孩,因此在英國代理孕母留下小孩是合法的,議員所稱「代理孕母不願交回小孩」之事,可說是無稽之談。

再者,環狀線營運上,受託的台北市似乎佔盡委託者新北市的便宜,然而實務上的代理孕母非但辛苦,還常是被剝削的一群,即使是自願商業代孕,也非常傷身體,甚至付上自己的寶貴生命。試問,懷胎十月、24小時無休值多少錢?代孕母身心耗損傷害絕非金錢所能衡量。

從國外案例發現,大都是貧窮或知識水平較低或單親的婦女為賺錢而接下代孕工作,甘願出借自己的子宮,如墨西哥的一戶家族,墨西哥塔巴斯科(Tabasco)的赫南德斯(Hernandez)4姊妹靠當「代理孕母」養家,每人每年約可賺得1萬英鎊(約台幣48萬),足足是其他兄弟的20倍。其中一位米拉格蘿絲曾代孕到一半時被要求墮胎,而墮胎後客戶也未支付承諾的一半費用。整個代孕過程都是以顧客為依歸,代母的健康狀況,除非影響到製成品(即胎兒),否則不會是代孕公司顧慮的一回事。整個孕期,因為卵來自他人,而非孕母。孕母容易因免疫不合的問題發生高血壓,嚴重時並可能致死,國外就有代理孕母因動脈破裂而死亡的案例。

「分娩為母,婚姻示父」為我國民法根深蒂固的概念,這也是從羅馬法以來的原則。而依台灣現行法律原則,代孕者才是「生母」,而非提供卵子者。但是已一讀通過的吳秉叡委員提案的代孕入法版本草案條文卻完全破壞此法律原則。

法律不該為有錢人服務,富裕的人更不該欺負弱勢的婦女,不應用金錢把另一位女性的身體當路邊的自動販賣機,投入金錢購買嬰兒!代理孕母若冒然入法,對台灣社會秩序運作的影響將無以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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