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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守護孩子乃是天職,不容侵犯!

奧譜.卡思、陳華恩、義峰/守護台灣成員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70915/1204827/ 日前 江河清先生投書《蘋果》 ,指控家長並未將教育當作一個公共政策議題討論及曲解法律,並訴求「反同人士應放過家長身分」,然作者卻未有對其指控點提出符合理性的論述與實質的證據來作證其主張,守護台灣尚難苟同。 為避免讀者陷入他說你說之疑惑,守護台灣特撰文表述傳統文化父母之心聲,以祈社會人民頭家可允公評論國家性平教育錯謬之處。  首先,訴求父母放棄「家長身分」是高過於要求同性性傾向者放棄「同志身分」,是不公平且完全侵害他人基本人權保障之舉。性傾向有轉換之可能(例如:雙性戀),但親生父母是永遠無法擺脫家長的身份,這是時時刻刻既甜蜜又沈重的負荷。 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乃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宗教與種族皆屬於台灣傳統文化所不可分割之部分,更乃是國際間基本人權保障之部分。 另,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第16條、第25條及第26條,清楚指出對於宗教文化之保障及「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24條亦同,指出宗教文化乃屬基本權利之保障且「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與第13條「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我國《憲法》第21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人民固然是教育之主體,但在兩公約施行法已經賦予國際公約相關之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如同國際法禁止對於性傾向之歧視,父母乃孩童權益守護者,相關權益無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是宗教信仰,均受同等保障之,自不容江先生恣意竄改,藉機歧視。 第二,我國《憲法》第158條清楚明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故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尚無排除(或刻意忽略)「國民道德」之提倡。 另,江先生所引述之《教育基本法》第 2 條尚包括:「對...

LGBT將自己的地位提昇到等同上帝 是最大過犯(再回應歐陽文風)

陳華恩  2017年04月14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5255 筆者對於歐陽先生的才思敏捷、快手回文的文氣實在佩服,亦感謝歐陽先生對於筆者〈基督並沒有繼續和罪人一起吃喝玩樂-回應歐陽文風及宋承恩〉一文有「反面教材」之嘉譽。孔子有曰:「三人行,必有我師焉」而能夠讓人「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這其實是一件益善之美事。 上報,相較於台灣其他媒體在努力閃避這議題之際,能夠如此用心刊載正反言論,實可謂是亞洲民主自由之楷模。 就歐陽先生〈 荒唐的反同基督徒-回應陳華恩 〉內容中對於科學實證不以其他科學理性來回覆之方式,筆者實在不敢苟同。 在資訊無所不在的今日,科學方法所帶來是一套客觀並且邏輯周延,乃屬辨別資訊論述真偽的最重要工具。 而科學更是破除歐陽先生各文章中巧言令色之歪謬式言論的最佳方式,筆者解析如下: 首先,歐陽先生提出「科學同樣也不支持異性戀傾向是天生的」而主張「問題不在於是不是天生」。這樣的論點,雖非不可,但其意圖迴避科學的態度也是不言可喻。​ 筆者雖非法律專職人士,但對於法律中的相關知識尚能略知一二。 法學(Juridical Science)中對於「如何認定」弱勢族群並非沒有標準,反之乃是有非常嚴謹的條件與檢定方式。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Windsor (2013)亦有對於「弱勢族群的判定」進行實質審查,只是當時乃是基於2009年前的科學證據。 而我國新任大法官黃昭元   註 更多 ,亦曾評析我國實務與他國憲法學說之差異,並提出我國可判定宜採納「弱勢團體」的標準檢定。從一個嚴謹的角度,當一個族群是「沒有」天生且永不可改變 (Immutable)條件時,即代表擴張基本權利去特別保障該族群是沒有足夠正當性的,換言之,是否允讓同婚或是伴侶制度,法理上屬於社會人民的決定權利。 另外,就歐陽先生提問筆者是否因為「科學不支持異性戀傾向是天生的」就反對男女婚姻?其實,這是一個荒謬的假提問。 男女婚姻是一個「社會制度」,而歐陽先生的存在,已經讓「男女相互性吸引關係」的正當性,「不證自明」! 第二,對於歐陽先生反問「反同性婚姻還是反肛交」部分。 筆者對此一提問,感受非常訝...

基督並沒有繼續和罪人一起吃喝玩樂-回應歐陽文風及宋承恩

陳華恩  2017年04月09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4962 自2016年底立法院強勢一讀通過修改民法婚姻定義,直接引爆台灣社會對立,並自司法院憲法法庭正式針對於「同婚的合憲性」進行聽證,更彷彿讓台灣社會處在一個十級地震來前的微妙狀態。 職業為「牧師」的歐陽文風先生以一文〈 反同基督徒別用聖經合理化自已 〉來指出基督徒是毫無科學的證據去反對同性婚姻,只是單純因為宗教信仰而去「宗教霸權」社會,並且歐陽先生進一步指出反對同婚的基督徒對於聖經的理解是有錯誤的。宋承恩先生則是用比較和諧的態度,以較學識高超的言語意圖指出,世俗婚姻並不等於上帝的婚姻,並巧妙地指台灣政治對於宗教權保障不足部分,不應成為反對理由。 但兩位先生所言,是否符合信仰或客觀理性呢? 筆者作為基督徒亦屬於國語長老教會中的一員,更有幸參與協助整合台灣基督教聯盟等團體(台基盟)所遞交給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有別於聲請人及六位鑑定人對於科學審查的鴕鳥態度,台基盟意見書內容,除卻在最後檢附宗教團體之立場外,絕大多數的篇幅都是在訴諸理性和科學舉證。 簡單舉例:科學並不支持同性性傾向是天生的,科學實證也指出性傾向是可以被改變的。 美國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2015)判決書中指出「同性性傾向屬於天生且不可改變的特徵   註 更多 」,然而上述讓同性性傾向族群「成為」法律上「應被保護的弱勢團體」的科學審查卻是在United States v. Windsor (2013)進行,然而當時的科學基礎乃是美國心理學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2009年的診斷手冊及相關研究文獻論文集。台基盟意見書清楚引用2014年APA診斷手冊及相關論文集總編輯之論文指出APA已經有科學上的「翻供」,並且提出兩份分別由美國國家同性性傾研究與諮商學會(NARTH Institute)及兩位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醫學院的精神醫學者於去年底所提出的報告,Mayer and McHugh (2016)   註 更多 作為佐證,舉證從2016年的科學角度,「同性性傾向是不屬於天生且不可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