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具名匿名,皆是傷痛
潘紫燕/曾任小學教師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26/1342351/
4月13日週五的「單身女性開放人工生殖」的協作會議,提案人要求將台灣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擴大至未婚單身女性及同性伴侶。與會人士並主張捐精者不可匿名捐精,才能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兒童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
早期捐贈的精子被視為來自非人(non-person)﹑匿名睪丸的「物質」,是為了幫助家庭解決不孕的問題。因此,醫師會勸接受捐精的夫妻不要告訴孩子真相。但是,之後發生的荒誕後遺症,遠非當初參與之成年人所能想像。因為精子被視為「物質」,被輕忽待之,故醫院用混合多人的精液為Stephanie 的母親授精,結果本為三胞胎之一的Stephanie,居然跟同胞姐姐不是同一個父親。身為捐精後代已是不可承受之重,再得知與姐姐是不同父親,促使Stephanie在聯合國演說時,痛呼其完整性及尊嚴被嚴重侵犯。
Rose博士也是匿名捐精後代,一直尋找可能的生父以獲得完整醫史。15年前,好不容易尋到一位可能的男士,還未接觸,就接獲一紙法院禁令,不准她接近該名男子。世界再也没有這麼悲慘的事,被自己可能的父親拒絶,而且彼此根本不認識!Rose 博士的女兒有糖尿病,兒子有心臟問題,當醫生問她相關家族史,她完全答不出來。
因為太多類似的案例發生,西方世界捐精者已被要求具名並留下資料,以供捐精後代可溯源,造成有意願捐精者數量下降。唯一還保留匿名捐精的丹麥,因之變成捐精者聖地,且許多女性專程到丹麥進行人工授精,而且單身女性已是成長最快速的一群。單身女子喜挑選捐精者面貌,讓生殖產業更加商業化。
具名捐精,伴隨而來的是捐精者與捐精後代家庭接觸的可能性,及相關的法律問題。2003澳洲墨爾本有一案例,捐精者本與一對女同性戀伴侶協議共同撫養捐精後代,但之後女同伴侶認為捐精者介入孩子生活太深,禁止捐精者參與孩子的生活。捐精男提出申訴爭取較多探視時間但被駁回。孩子可能會問,為何爸爸不能住在家中?次次的詢問,在在傷害著孩子。有些學者強調,在道德及法律層面,捐精者應禁止接觸孩子,也不宜介入被捐贈家庭太深。不能給予自己血緣關心或有任何連繫,是人生至大悲劇。而某些具名捐精者可能要養育捐精後代。
加拿大安大略省有一案例,一位男士在捐精15年後,被女方要求付育兒費。而英國已廢除匿名捐精,孩子可以在滿18歲時要求取得生父資料,但在18歲之前孩子的成長及養育,生父完全空白。另外捐精後代的許多心理及社會問題,須要龐大的社會福利及醫療支持,但在英國,每位捐精後代只分到2.5小時的諮商時間。Stephanie就質問:「製造嬰兒的時候,你們願意花鉅資;但當被製造出來的孩子發生問題時,卻没人願意買單!」
總括來看,捐精者具名匿名,皆是問題重重。因為,捐精本身就不合乎自然法則,錯誤的開始,即使後面再多的補救,仍難善終。原本為了家庭完整和諧,治療不孕的捐精醫療行為,已經犠牲了捐精後代的權益﹔現在被單身女子當成爭取生育權的訴求。美國資料顯示,捐精生子50% 為單身女性,33%為女同性(LGBT )家庭,少於20%為異性不孕夫妻。因男性的不孕症治療效果愈來愈好,異性不孕夫妻已不太須要接受捐精了。將來的捐精將不再具有醫療意義,反而主要在干預大自然並「創造生命」了。
捐精產出的是人而非物品,不論單身女子的願望多麼強烈,國家在滿足其願望之前,必須優先考量未出生子女的安全。懇請政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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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週五的「單身女性開放人工生殖」的協作會議,提案人要求將台灣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擴大至未婚單身女性及同性伴侶。與會人士並主張捐精者不可匿名捐精,才能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兒童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
早期捐贈的精子被視為來自非人(non-person)﹑匿名睪丸的「物質」,是為了幫助家庭解決不孕的問題。因此,醫師會勸接受捐精的夫妻不要告訴孩子真相。但是,之後發生的荒誕後遺症,遠非當初參與之成年人所能想像。因為精子被視為「物質」,被輕忽待之,故醫院用混合多人的精液為Stephanie 的母親授精,結果本為三胞胎之一的Stephanie,居然跟同胞姐姐不是同一個父親。身為捐精後代已是不可承受之重,再得知與姐姐是不同父親,促使Stephanie在聯合國演說時,痛呼其完整性及尊嚴被嚴重侵犯。
Rose博士也是匿名捐精後代,一直尋找可能的生父以獲得完整醫史。15年前,好不容易尋到一位可能的男士,還未接觸,就接獲一紙法院禁令,不准她接近該名男子。世界再也没有這麼悲慘的事,被自己可能的父親拒絶,而且彼此根本不認識!Rose 博士的女兒有糖尿病,兒子有心臟問題,當醫生問她相關家族史,她完全答不出來。
因為太多類似的案例發生,西方世界捐精者已被要求具名並留下資料,以供捐精後代可溯源,造成有意願捐精者數量下降。唯一還保留匿名捐精的丹麥,因之變成捐精者聖地,且許多女性專程到丹麥進行人工授精,而且單身女性已是成長最快速的一群。單身女子喜挑選捐精者面貌,讓生殖產業更加商業化。
具名捐精,伴隨而來的是捐精者與捐精後代家庭接觸的可能性,及相關的法律問題。2003澳洲墨爾本有一案例,捐精者本與一對女同性戀伴侶協議共同撫養捐精後代,但之後女同伴侶認為捐精者介入孩子生活太深,禁止捐精者參與孩子的生活。捐精男提出申訴爭取較多探視時間但被駁回。孩子可能會問,為何爸爸不能住在家中?次次的詢問,在在傷害著孩子。有些學者強調,在道德及法律層面,捐精者應禁止接觸孩子,也不宜介入被捐贈家庭太深。不能給予自己血緣關心或有任何連繫,是人生至大悲劇。而某些具名捐精者可能要養育捐精後代。
加拿大安大略省有一案例,一位男士在捐精15年後,被女方要求付育兒費。而英國已廢除匿名捐精,孩子可以在滿18歲時要求取得生父資料,但在18歲之前孩子的成長及養育,生父完全空白。另外捐精後代的許多心理及社會問題,須要龐大的社會福利及醫療支持,但在英國,每位捐精後代只分到2.5小時的諮商時間。Stephanie就質問:「製造嬰兒的時候,你們願意花鉅資;但當被製造出來的孩子發生問題時,卻没人願意買單!」
總括來看,捐精者具名匿名,皆是問題重重。因為,捐精本身就不合乎自然法則,錯誤的開始,即使後面再多的補救,仍難善終。原本為了家庭完整和諧,治療不孕的捐精醫療行為,已經犠牲了捐精後代的權益﹔現在被單身女子當成爭取生育權的訴求。美國資料顯示,捐精生子50% 為單身女性,33%為女同性(LGBT )家庭,少於20%為異性不孕夫妻。因男性的不孕症治療效果愈來愈好,異性不孕夫妻已不太須要接受捐精了。將來的捐精將不再具有醫療意義,反而主要在干預大自然並「創造生命」了。
捐精產出的是人而非物品,不論單身女子的願望多麼強烈,國家在滿足其願望之前,必須優先考量未出生子女的安全。懇請政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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