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性別」一詞入法妥當嗎?

吳君真/彰化護兒聯盟召集人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804/1175310/
 
根據筆者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探究,發現條文中出現自創的「多元性別」一詞,此用詞有待商榷。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使用「多元性別差異」一詞、第18條用了「多元之性別」、第19條使用「非傳統性別」等詞彙,將這三個詞彙放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法條中妥當嗎?
 
從本法第13和14條,條文中明列出「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可見其中每個詞彙都有其專屬意義,不應將這四個詞彙單獨混在性別一詞中,不但不科學,也容易令人混淆不清,實在不妥。
 
造出「多元性別」一詞放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將會造成甚麼影響呢?
 
從性心理發展階段來看,將會影響並且干擾孩子成長過程中各個階段的發展任務,造成性別混淆,性別認同困難,性傾向困惑。教育的目的應該是幫助孩子、學子健康快樂成長,容易造成困惑的用詞應當避免才妥當。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許因人而異,較主觀較難從客觀條件分辨認定,如果將其混為性別,將造成本法第7、8、9、30條「女性」一詞失去依據。本法第7、8、9、30條特別指出「女性」一詞,為了達成性別平權設計的。
 
試想,如果將性別認同簡化做性別,有沒有可能造成西瓜效應,當女性性別佔優勢時,選擇「性別認同」女性,反之則認同男性呢!教育的本質不應該以各人的喜好作為認定標準,這樣將會失去客觀的科學依據。
 
近來台灣有以人權為訴求,主張修改《民法》,並且申請且已經經過大法官釋憲,個人以為,要讓高度重視人權成為台灣給人的印記,國人必須先分清楚性別和性傾向的關聯和區別,正確的科學認知可以避免立法上的紛爭,也比較容易凝聚共識。
 
為何本法會使用多元性別這個詞彙呢? 如果不用「多元性別」一詞,應該以甚麼詞彙呢?個人認為應該將「多元性別差異」,直接以「性別差異」為表示。既可以避免誤解,又可以對性別平權更清楚和熟悉的認知,籲請教育當局勿怠忽省視「多元性別」入法謬誤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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