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台灣:不公平的「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拿「蘋果比較橘子」

魏勤、葉育菊、吳思宜、陳華恩等/守護台灣編輯團隊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221/1521122/
 
昨日,在小英總統出面表示「該是解決問題的時候」後,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立委終於在晚間提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作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與去年1124第十號及第十二號公投案的處置,草案雖避免使用「婚姻」一詞,但卻給予了「同性結合『準用』民法繼承、繼親收養及其他攸關男女婚姻的權利義務」,對此【守護台灣】表達最深的遺憾!
 
台灣的「婚姻平權」爭議,雖然訴之「平等」為名;但是,在回應社會相關公投上,行政院非但未有積極辦理公聽會來傾聽人民意見外,更對於我國《憲法》所訴求的「實質平等原則」視而不見!
 
我國《憲法》第七條的平等保障,一直都是指「實質平等」,也就是「人民機會上的平等」;同時《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是特別要求政府盡可能地讓人民無分男女都能夠在制度上被一視同仁;但是,對於部分「真正的弱勢族群」,如原住民,基於文化上的不同,可以給予政策上補助或特別保障。
 
釋字第748號解釋,多數大法官認為讓同志二人永久在一起,並不會「改變」男女婚姻制度中對於夫妻的權利義務,因此「同性結合」等同於「男女婚姻」一樣,必須要有讓「同性別二人永久在一起的制度」。多數大法官這樣的解釋方向,從法理科學上(《憲法》審查嚴謹標準),當然是沒有錯誤的。
 
那麼,為何這麼要這樣地堅持「婚姻」兩個字?
為何還要超過1000萬人民用公投表決勝負?
因為《憲法》的實質平等原則,必須要有「事物性質之差異」評估。
 
現實中「齊頭式平等」,在有限的公共資源(稅金)下,真的是無可達成。比方說,政府有對失業者的補助津貼,但卻不能夠讓每一位無工作的人民(如:學生、家庭主婦等)都領取「無工作」的補助津貼。白話文來說:就是國家資源真的有限,實在不可能「他有,我是人,我也要有」。
 
我國《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對於「人民自由權利」與「國家法律限制」,有特別明文規定必須考量「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 大法官在1999年5月的釋字第485號解釋已經說明清楚了:「《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因此,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多數大法官,不得不絞盡腦汁地將整個《憲法》解釋「限縮」在同性結合與男女婚姻「共同與共通的部分」,好讓是《憲法》審查基礎在「蘋果比較蘋果」的實質平等,以避免產生「蘋果比較橘子」的「佯謬(Paradox)」。 這也就是,多數大法官必須選擇將「傳宗接代」由「婚姻制度性目的中-去勢」,因為當男女婚姻帶有「合兩姓之好……下以繼後世也」之傳統定義時,除有著極高的公共利益之外,更有不能單純地和「兩人相愛在一起」的同性結合制度比擬之重大疑慮。
 
支持同婚人士,有必要理解大法官在「閹割婚姻定義」的同時,已經將釋字第748號解釋限制在二人且不包括第三人(如小孩)的關係中,「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作出解釋,不及於其他」,換言之,僅就兩人的訂婚、結婚後的權利義務及夫妻間的財產分配的部分作出解釋,其他攸關於第三人的事物,如收養或繼承(民法父母子女篇)都「不屬於」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範圍。 即便是德國在聯邦議院投票改同婚制度後,德國聯邦法院也還是不認為「孩子的共同收養」是屬於「同婚」的基本權利保障。
 
忽略事情「本質上的不同」,將導致「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資源分配」,並且衝擊現行的的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舉例來說,在「同性結合」準用所有「男女婚姻」的情況下,「公共的資源」將會將被不當的挪用;比方說,人工生殖的補助;而「遺產的繼承順位」與「勞保死亡給付予補助之順位」都將對現行社會的親屬人倫秩序造成衝擊。 。
 
從經濟科學的角度,人類後代的繁衍是維繫國家社會永續經濟活動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下一代就是國家未來的棟樑將會繳稅,支撐國家未來的福利支出,這是無可比擬的重大公共利益,國家特別保障男女婚姻制度,如:人工生育的補助,遺產繼承與勞保給付的優先順位,都是基於下一代的考量。
 
但是,兩位男士或兩位女士的結合,非但在科學上不可能生育出二人各半DNA的後代,同性結合的人工生殖更涉及「女性身體買賣」的爭議(男同志結合勢必租借子宮,並採卵過程中必須「刺穿」女性身體)。更大的問題乃是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的衝擊。當第三方的(DNA)捐贈均採匿名制度(為要避免血親扶養義務),但在商業利潤的模式介入下,歐美多國都有出現,DNA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手足在不知道彼此的情況下,發展出戀情甚至結合的案例。
 
《民法》婚姻或同婚,絕不是「婚姻,只是法條名稱」如此簡單的爭議,而是牽扯到社會公共利益考量。 同志二人,當然可以在一起,在釋字第748號解釋前,兩位同性別人士就可在台灣同居生活、甚至一起相互扶持的照料小孩,這是事實。台灣社會更從來沒有禁止或是傷害「同志二人,共同生活的權利」,只是沒有「法制化」罷了!
 
允讓「繼親」,貌似平等,但是釋字第748號解釋乃是基礎於「性傾向」的「難以改變」;試問,怎麼會出現「同志」先和異性結婚,生了小孩,然後又要離婚,又要收養前段男女婚姻的小孩?這豈非是打臉大法官?
 
民進黨政府必須正視,台灣人民非常清楚,只有在「二人相愛」的部分,男女婚姻和同性結合是有共同及共通的地方;人民更清楚知道,「男女婚姻」就是帶有傳宗接代的文化目標,而「兩位同性的結合」是無能自然繁衍後代的。台灣人民頭家已經做出了終極的裁決;要求「男女婚姻制度」屬於《民法》,而「同志共同生活的權益保障」則以《民法》以外的其他方式為之,並且人民更「拒絕,改《民法》為同婚」,另外人民要求「國中小暫緩同志教育」!
 
同婚的公投共有5項,超過1000萬的人民表決勝負,全台灣超過50%投票人口的同意率,已經超過《憲法》修正複決門檻,人民的意思正反共表達了5次之多,不要羞辱台灣人民的智慧!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代理孕母承擔的風險

兒童及青少年性別不安-文獻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