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勤、葉育菊、吳思宜、陳華恩等/守護台灣編輯團隊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221/1521122/ 昨日,在小英總統出面表示「該是解決問題的時候」後,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立委終於在晚間提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作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與去年1124第十號及第十二號公投案的處置,草案雖避免使用「婚姻」一詞,但卻給予了「同性結合『準用』民法繼承、繼親收養及其他攸關男女婚姻的權利義務」,對此【守護台灣】表達最深的遺憾! 台灣的「婚姻平權」爭議,雖然訴之「平等」為名;但是,在回應社會相關公投上,行政院非但未有積極辦理公聽會來傾聽人民意見外,更對於我國《憲法》所訴求的「實質平等原則」視而不見! 我國《憲法》第七條的平等保障,一直都是指「實質平等」,也就是「人民機會上的平等」;同時《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是特別要求政府盡可能地讓人民無分男女都能夠在制度上被一視同仁;但是,對於部分「真正的弱勢族群」,如原住民,基於文化上的不同,可以給予政策上補助或特別保障。 釋字第748號解釋,多數大法官認為讓同志二人永久在一起,並不會「改變」男女婚姻制度中對於夫妻的權利義務,因此「同性結合」等同於「男女婚姻」一樣,必須要有讓「同性別二人永久在一起的制度」。多數大法官這樣的解釋方向,從法理科學上(《憲法》審查嚴謹標準),當然是沒有錯誤的。 那麼,為何這麼要這樣地堅持「婚姻」兩個字? 為何還要超過1000萬人民用公投表決勝負? 因為《憲法》的實質平等原則,必須要有「事物性質之差異」評估。 現實中「齊頭式平等」,在有限的公共資源(稅金)下,真的是無可達成。比方說,政府有對失業者的補助津貼,但卻不能夠讓每一位無工作的人民(如:學生、家庭主婦等)都領取「無工作」的補助津貼。白話文來說:就是國家資源真的有限,實在不可能「他有,我是人,我也要有」。 我國《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對於「人民自由權利」與「國家法律限制」,有特別明文規定必須考量「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 大法官在1999年5月的釋字第485號解釋已經說明清楚了:「《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因此,釋字第